《律法早知道》勞動、核酸、婚姻、房租、合同 l 疫情下常見的法律相關問題小錦囊 

近期兩岸之間許多事情都受到新冠疫情的影響,進而產生了許多因疫情衍生的法律問題

在大部分地區解封的當下,有需多的規定及事務急需被處理

有鑒於此,小編整理了在疫情當下最常見的幾個問題與參考處理辦法提供給大家

希望能在逐步恢復正常生活的你我提供幫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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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關係

不論糾紛為何,處理勞動糾紛之大原則仍是勞資雙方友善協商,互相體諒。

其中最容易產生爭議的部分為“封控期間這兩~三個月的工資應該如何支付”,由於這個問題涉及到《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及《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內容比較繁瑣;這邊簡單提供一個參考評斷標準為: 如果上海封控期間沒有居家辦公,第一個月支付全薪、第二個月起,每月支付不低於上海法定最低工資人民幣2,590元;如果有居家辦公,勞資雙方可以協商一個比較公平的數額酌定應支付工資。

另外,應特別注意疫情期間的勞動糾紛需謹慎評估,有許多的規定散佈在部門文件、行政規章、司法解釋之中,建議千萬不要上網隨便搜個勞動合同法法條或普法視頻就輕易相信、貿然作出決定,以免最終承受不利後果。

 

二、合同糾紛

不論是做生意也好,個人也好,生活中處處充滿了契約合同,而在疫情期間,許多合同沒有辦法履行。

此次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是疫情期間合同糾紛中出現最多的問題。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因此,在大部分情況中,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

但是,務必需要注意,出現疫情並不代表所有合同都必然無法履行或無須履行,其因果關係和影響程度是判斷標準的重中之重。如果有履行可能或無因疫情導致履行困難情況,單純想藉疫情封控主張不可抗力來毀約,恐怕會失望。

司法實踐中,在一方主張疫情不可抗力情況下,最終裁判標準也包含了合同是否有繼續履行可能性、雙方利益的衡平等,並倡導友好協商

 

三、不做核酸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如果按照最嚴格標準來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因此按照現實情況來建議的話,在被“明確要求”配合時,建議先行配合,以避免產生較嚴重的後果

 

四、房租可不可以減免

承租國有企業的房屋,可以減免房租六個月,這個爭議較小,但受惠者也普遍較少。

如承租的是非國有企業的房屋,目前現有文件是以「鼓勵引導減免」措辭,也因此如果自己單純持相關文件去跟房東溝通,大概率會被無視。

不過也特別分享一下,2022年上海高院的指導意見中,有對於非國有企業的房屋用於經營者,因疫情受到明顯影響或繼續履行顯失公平下,可視案件情況支持減免一定期限內之房租。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非國有企業的房屋,也可以積極跟房東協商適當減免租金;比較可惜的是目前個人承租居住使用房屋部分,尚無相關規定,僅能透過友好協商溝通。

 

五、婚姻問題

跟女朋友一起住不小心懷孕了但沒辦法回台灣結婚怎麼辦?本來離婚了不小心被關太久舊情復燃想复婚怎麼辦?跟老公關在一起天天吵架想離婚怎麼辦?老公跟小三被關在一起隔離我獨守香閨想離婚怎麼辦?

婚姻問題確實是近期產生比較多的糾紛,但疫情一般不是計畫生育的免責事由,也不是法定的離婚事由;因此,按照一般規則處理即可。

婚姻補充說明請見第六條

六、夫妻雙方都是臺灣人且在大陸離婚的方式

1、是否可以透過協議離婚直接解除婚姻關係

雙方若在大陸簽訂離婚協議,並在公證處進行公證,將來一方能否單獨持此份離婚協議前往臺灣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或送海協、海基,公證、認證後委託家人代為辦理?

 

按照我們經驗來說,由於涉及身份關係,臺灣的戶政事務所大多會拒絕委託辦理,而辦理公證只是代表此份協定內容的真實性,亦不代表就能簡化相關程序。因此,大部分情況下仍需由雙方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才能成功離婚。

當然,也有部分戶政事務所是成功辦理離婚的。因此,建議可以先行致電自己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再次確認。

那麼提前簽訂離婚協議是否就毫無用處呢?

這個問題,可以分成兩部份討論。首先,關於“婚姻關係解除”,若日後一方反悔不願意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另一方仍需起訴離婚。由於涉及身份關係,法官原則上仍需判斷是否具有法定離婚事由,無法按照離婚協議裁判離婚。但離婚協定的存在會大大加強法官心證,支持離婚的請求。

再者,關於“夫妻財產分配”,臺灣及大陸多數法院會尊重契約法的精神,認為這是雙方對財產分配達成合意。因此判決時,除有特殊情形,將以離婚協定的內容為基礎進行財產分配的調整。

 

2、兩岸起訴離婚的實際操作

如果夫妻雙方不論是對情感或財產爭議上,無法協商一致後和平離婚,那麼可能需要走入爭訟程序,此部分我們分為以下兩部分討論。

(一)大陸起訴離婚的可行性

夫妻均為臺灣人,能否在大陸法院起訴請求離婚?在2020年疫情爆發前,由於雙方並未在大陸進行結婚登記,多數大陸法院上會拒絕受理立案。大陸法院原則上僅處理夫妻已經于臺灣離婚後,大陸地區財產分配的糾紛。所以如果上網查詢,可能會搜到無法在大陸訴訟離婚的結果。

然而,現此情況有所變化。近年來,雖立案仍有一定難度,但多地法院均有接受兩方臺灣人起訴離婚的立案實例。在我們承辦的數個案件經驗中,承案法官均表示第一起案例,因此受理時也相當嚴謹,其中尤其對於雙方是否有共同財產(尤其不動產)、共同經常居住地、居住證等事宜的說明要求較多。

綜上所述,兩方臺灣人在大陸進行訴訟離婚,具備一定可行性。

(二)臺灣起訴離婚相關程序

大陸與臺灣起訴離婚有個重大區別,在於是否要求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大陸離婚訴訟中,由於涉及身份關係,即便雙方均有請律師,法院幾乎仍為要求必須本人到場。假若一方本人未到場,法院原則將直接駁回原告離婚的請求。臺灣則允許由律師代理出庭,僅需將相關授權檔公認證回臺灣,即可進行審理程序。

 

3、結語

特別注意,在多數情況中,離婚會涉及到雙方財產分割。

因此在考量採用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時;或者,訴訟離婚應由何地優先起訴,均需要評估多種因素,例如:主要財產所在地、有無財產保全需要、准據法適用區別等。尤其在大陸及臺灣均有財產的情況下,更需要以整體情況進行評估。

 

《以上資訊轉載至 TIS台湾人在上海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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