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對象如到國外、大陸地區旅遊或處理事務,臨時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緊急生育情事
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時,須在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算6個月內
檢具下列書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核退標準則依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規定核實支付,惟訂有上限,詳看以下說明。
(1)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2)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為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時,應檢附中文翻譯。
(3)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時,應檢附中文翻譯(住院案件者:另檢附出院病歷摘要)。
(4)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在大陸地區就醫,申請核退住院5日(含5日,另出院日不計
例如110年1月1日住院,110年1月5日出院,計住院4日)以上的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案件
檢具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診斷書」必須先在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書,再持公證書正本向國內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後,才可以提出申請。
海基會聯絡電話:+886 2-25335995
海基會網址:http://www.sef.org.tw/mp1.html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
可由保險對象(法定代理人、法定繼承人)或受委託人向本署轄區分區業務組辦理核退手續
另可親洽中央健康保健署各分區聯合服務中心或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如尚未返國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請出具委託書,
註:點擊原文
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24BE0557E3341889&topn=5FE8C9FEAE863B46
註:以下的幣值為新台幣
註:
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者,其當次住院免自行負擔費用
如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院後始經確定診斷屬於重大傷病,並據以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其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及出院後之相關門診,亦免自行負擔費用。
另就醫(或出院)月份係當月者,請於當月月底前逕向醫療院所洽詢退費事宜。
●核退醫療費用受款人非本人者,應另檢附證明文件: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另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
(二) 本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申請,並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法定繼承人聲明書及死亡證明文件。
●委託他人申請或保險對象未入境時,另需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委託書已整併至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就醫持收據影本者,應由原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證明與原本相符,並出具聲明書及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無法提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聲明書已整併至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境外就醫持電子收據者,請提相關文件佐證,無法提供者,請出具無法提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聲明書。
●申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自墊醫療費用部分負擔核退案者,請填妥核退申請書並檢附書據,逕向勞工保險局申辦(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4號、(02)2396-1266)。
●如保險對象採「自動通關查驗系統」入出國境,且無至查驗櫃檯補蓋當次入出境查驗章戳,無法以護照影本為當次入出境證明文件者,可擇一下列方式辦理:
1.檢具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2.至內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網站,利用入出境日期證明書線上申辦系統列印入出境日期證明書。
3.檢具護照首頁影本,並於該影本及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檢附書據處,註明採「自動通關查驗系統」入出境。
●病房差額費、膳食費、掛號費、診斷書費或不符適應症之檢查和不在健保給付範圍內之藥品及檢驗等,並不在核退範圍內,故不能向健保署申請核退。